公司各部门、各单位,各设区市、县(市、区)分公司: 为努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,进一步推动江西新华发行集团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,集团党委、总经理室决定设立“新华好人榜”,在全集团系统内,开展“新华好人”推荐评选活动。特制定本推荐评选方案: 一、推荐程序: 凡发行集团所属各级组织、员工,均可通过以下方式推荐身边的凡人善举、好人好事。 方式一,直接向发行集团党群工作部、各设区市、县(市、区)分公司推荐。即:集团本部各部门、各子公司员工(组织)向党群工作部推荐身边好人,各设区市、县(市、区)分公司员工向所在地分公司推荐身边好人,并通过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上报。 方式二,通过邮箱(xinhuahaoren@163.com)、公众微信号(jxxh2013)等渠道,推荐好人好事。视频要求为3gp、avi等格式,时长5分钟以内,文件大小10M以内;文字要求在150字以内。 推荐好人事迹时,需填写相应必要信息,如缺少相关必要信息或字数不符合规定,须及时增补,以免影响推荐。 必要信息按顺序含以下4项: 1、 姓名 即被推荐人姓名。 2、所属地区 即事件发生所在地,精确到所在县(市、区)。 3、事迹类别 将各种事迹归为五大类别,即助人为乐、见义勇为、诚实守信、敬业奉献、孝老爱亲五类。推荐时,须注明事迹类别 。 4、事迹简述 请用几句话概述被推荐人主要事迹,力求突出亮点。 附:推荐好人好事文字示例 格式为:姓名,所属地区,事迹类别,几句话概述。为方便统计核查,请务必严格按照顺序编写。 【例】 孙彦芹,南昌市进贤县分公司,孝老爱亲类。25年如一日照顾瘫痪的高龄婆婆,曾被评“进贤好人”,德行人人称颂、邻里有口皆碑。 特别提示:推荐信息应确保内容属实,包含时间、地点、当事人、主要事迹、事迹类别等基本情况(集团党群工作部将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);并确保对“身边好人”事迹作品享有版权。如涉及肖像权事宜,以及材料所涉事物有第三方提出权利要求,则由推荐者负责处理。活动认定事迹的第一时间推荐者为举荐人。 二、推荐条件: 活动每半年评选一期“新华好人榜”,共设助人为乐、见义勇为、诚实守信、敬业奉献、孝老爱亲5个类别,每期入选人数不定,根据实际情况,注重先进性,突出模范性。 “新华好人”候选人应具备如下条件: 1、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。 2、在助人为乐、见义勇为、诚实守信、敬业奉献、孝老爱亲方面有突出表现,事迹真实感人,身边群众认可度高; 3、行为对促进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,有榜样示范作用,具有可学性。 三、评选方式: 1、对员工(组织)发现推荐的身边好人,经深入核实、层层把关和逐级上报,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和各设区市分公司按照“事迹感人、社会反响大、示范引领作用明显”的标准,每期筛选10—20人作为“新华好人榜”候选人,推荐到发行集团官方网站集中展示,接受投票评议。 2、凡在2015年及之后入选地方县级(含县级)以上、系统厅(局)级(含厅局级)以上好人榜的员工,可直接入选“新华好人”;凡获地方县级(含县级)以上、系统厅(局)级(含厅局级)以上荣誉或表彰的员工,优先考虑参评“新华好人”。 3、由公司党群工作部组织具有代表性的评议小组,综合事迹感人程度、社会反响及网上评议投票等情况,讨论产生每期的“新华好人榜”建议名单,并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核,从中确定5—10人“新华好人”候选人,予以公示。公示结束后,交公司党委总经理室联席会议审定通过。 四、奖励表彰: 1、个人奖:对最终入选“新华好人”的员工,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。将视先进事迹的程度优先推荐“新华好人”获奖者至县、市、省、全国“好人”参评活动,若获奖,给予配套奖励。 2、优秀组织奖:每年度“新华好人榜”评选活动结束后,发行集团将根据当年各单位“新华好人”活动开展情况,在全集团11个设区市分公司和集团总部中评出4个“优秀组织奖”单位,颁发奖牌。并作为社会效益成果在年终绩效考核中,对所在单位予以加分奖励。分值如下:获“中国好人”每人次加4分,“江西好人”每人次加3分,“地市级好人”每人次加2分(如同时获得两个级别以上“好人”时,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),优秀组织奖加1分。 五、成果推广: (一)榜单发布 每期“新华好人榜”名单确定后,发行集团授权发行集团官方网站发布,同时刊发新闻宣传报道。 (二)宣传推广 1、发行集团官方网站负责活动总策划、总体宣传,制作专题页面全面展示“新华好人”的感人事迹。 2、各设区市、县(市、区)分公司对活动和“新华好人”事迹多角度宣传,发扬身边好人精神,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。 3、运用微博、微信、QQ等方式,整合业务平台及门店宣传窗口,大力推广活动,广泛宣传好人好事。 4、推动“好人”文化墙、“好人”雕塑等项目建设,使“好人”文化成为企业亮丽景观。 六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党群工作部进行解释。
中共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|